1、某一自然人被告知其可能被选定(被指定)为仲裁员时,上述人员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告知是否存在是其回避事由的状况。
上述状况系在仲裁时产生的,仲裁员应当立即就此告知各方当事人并申请回避。
2、一方当事人在其选定仲裁员后得知是回避事由的状况时,方可依照本联邦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其选定的仲裁员回避。
3、常设仲裁庭中,仲裁员回避程序可以根据常设仲裁庭规则确定。
4、解决具体争议的仲裁庭中,仲裁员回避程序可以由各方当事人协商。
5、各方当事人未就回避程序协商一致或者常设仲裁庭规则未确定回避程序的,仲裁员回避理由书面申请应当由一方当事人在其得知合议仲裁庭已组成并且仲裁员存在本联邦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回避理由后五日内提交。
被申请回避的仲裁员未自行回避或者对方当事人未同意仲裁员回避的,仲裁员回避事项由合议庭其他仲裁员在收到一方当事人提交的仲裁员回避理由书面申请后十日内裁决。
独任仲裁员回避事项由该仲裁员自行裁决。
译客老猫译自《俄罗斯联邦仲裁庭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