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联邦法律对废物处置的一般要求

一、对企业、建筑物、构造物、构筑物及其他工程项目设计、施工、改造、暂时停建及停办的环保要求

使用过程中产生废物的企业、建筑物、构造物、构筑物及其他工程项目设计、施工、改造、暂时停建、停办时,未经组建法人而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公民(下称“个体经营者”)及法人必须:

1、遵守俄罗斯联邦有关环境保护及个人健康的法律规定的生态、卫生及其他要求。

2、具备有关所产生废物利用及消毒的技术及工艺文件。

3、企业、建筑物、构造物、构筑物及其他工程项目施工、改造、暂时停建、停办、因处置废物而使用,应当具备按照有关城市建设活动的法律规定进行的国家鉴定及上述工程项目设计文件国家鉴定的合格结论。

4、使用过程中产生废物的住宅楼、企业、建筑物、构造物、构筑物及其他工程项目设计时,必须按照规定的废物处置规则、定额标准及要求对收集此类废物的场所(场地)作出规定。

二、对企业、建筑物、构造物、构筑物及其他工程项目运行的环保要求

在企业、建筑物、构造物、构筑物及其他工程项目运行与废物处置有关时,个体经营者及法人必须:

1、遵守俄罗斯联邦有关环境保护及个人健康的法律规定的生态、卫生及其他要求。

2、制定废物产生定额标准及废物排放限值方案,以减少其产生数量。

3、在最新科技成果的基础上采用少废物工艺。

4、对废物及其排放设施进行清点。

5、对废物排放设施区域内的环境状况及环境污染进行监控。

6、按照规定程序提供必要的废物处置信息。

7、遵守废物处置事故预防要求并按照要求采取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8、发生废物处置事故或者存在事故威胁,对环境、自然人健康或财产或者法人财产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立即就此报告联邦废物处置行政机关、俄罗斯联邦主体行政机关及地方自治机关。

三、对废物排放设施的要求

1、按照联邦废物处置行政机关依其职权颁发的许可证规定建造废物排放设施。

2、根据专门(地质、水文及其他)研究结果,依照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确定废物排放设施施工地点。

3、在废物排放设施区域及其对环境影响范围内,废物排放设施所有权人及废物排放设施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必须按照联邦废物处置行政机关依其职权规定的程序对环境状况及环境污染进行监控。

4、废物排放设施所有权人及废物排放设施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在结束该设施运行后必须对其状况及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督,并依照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被破坏土地的恢复作业。

5、禁止在居民点、森林公园、度假区、疗养区、康复保健区、休闲区及水源涵养区边界、用于饮用水供水和日常生活用水供水的地下水体集水区填埋废物。产生矿产埋藏场污染及矿山作业安全危害的,禁止在矿产埋藏场及矿山作业场填埋废物。

6、废物排放设施列入国家废物排放设施登记簿,国家废物排放设施登记簿按照俄罗斯联邦政府授权的联邦行政机关规定的程序置备。

7、禁止将废物排入未列入国家废物排放设施登记簿的废物排放设施。

四、对自治机构区域内废物处置的要求

1、自治机构区域应当按照生态、卫生及其他要求对废物进行定期清理。

2、自治机构区域内的废物排放由地方自治机关依照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组织实施。

3、规定废物种类划分(食品废物、纺织品、纸张及其他种类)的自治机构区域内的废物收集程序由各地方自治机关确定,且应当符合生态、卫生要求及对环境保护及个人健康的其他要求。

五、对有色金属和(或)黑色金属碎块及废物处置及其转让的要求

1、自然人可以依照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根据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批准的允许从自然人处接受的有色金属碎块及废物清单,转让在日常生活中使用有色金属制品时产生的、归其所有的碎块及废物。

2、法人及个体经营者持有有色金属碎块及废物所有权确认文件的,可以对上述碎块及废物进行处置。

3、有色金属碎块及废物处置及其转让规则由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

4、黑色金属碎块及废物处置及其转让规则由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

六、对危险废物处置的要求

1、活动过程中产生一至四级危险等级废物的个体经营者及法人,必须确认此类废物按照实施环境保护国家管理的联邦行政机关规定的程序归为具体危险等级。

2、应当为一至四级危险等级废物编制证书。

一至四级危险等级废物证书根据此类废物成分、性能资料及其危险评估编制。

证书编制程序及证书示范格式由俄罗斯联邦政府确定。

确定废物证书中包含的废物成分及性能资料应当遵照俄罗斯联邦有关保障测量统一的法律对测量及测量方式规定的要求。

4、在没有技术或者其他可能确保处置一至四级危险等级废物对环境及个人健康安全的,可以依照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对个体经营者及法人产生一至四级危险等级废物的活动加以限制或者禁止。

七、对允许处置一至四级危险等级废物人员职业培训的要求

1、允许处置一至四级危险等级废物的人员,必须受过一至四级危险等级废物作业权证明(证书)确认的职业培训。

2、准许员工参与一至四级危险等级废物作业的责任由单位负责人承担。

八、对一至四级危险等级废物运输的要求

1、一至四级危险等级废物应当按照下列条件运输:

持有一至四级危险等级废物证书。

拥有专门配备并安装专用标志的车辆。

遵守对车辆运输一至四级危险等级废物的安全要求。

持有标明所运输一至四级危险等级废物数量及其运输目的和目的地的一至四级危险等级废物运输及移交文件。

2、车辆运输一至四级危险等级废物的程序、装卸作业、包装、标记要求及生态和消防安全保障要求由联邦废物处置行政机关依其职权制定并批准的要求、规范及定额标准确定。

九、俄罗斯联邦法律有关废物越境转移的规定

1、禁止以填埋和消毒为目的将废物输入俄罗斯联邦境内。

2、以使用废物为目的将其输入俄罗斯联邦境内的依据为按照规定程序颁发的许可证。

3、废物越境转移程序由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

   译客老猫译自《俄罗斯联邦生产废物及用后废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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