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联邦有关车辆回收费的规定

1、除《俄罗斯联邦生产废物及用后废物法》规定的轮式车辆(底盘)外,对输入俄罗斯联邦或者在俄罗斯联邦生产、制造的每个轮式车辆(底盘),根据其技术特性及磨损程度缴纳回收费,以确保生态安全,包括防止轮式车辆(底盘)(在本条中,下称“车辆(底盘)”)的使用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有害影响。

2、缴纳回收费的车辆(底盘)种类及等级由俄罗斯联邦政府确定。

3、回收费缴纳人为:

将车辆(底盘)输入俄罗斯联邦的;

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生产、制造车辆(底盘)的;

已在俄罗斯联邦境内未按照本条第6款第二、第三段规定缴纳回收费人处或者从违反规定程序,未缴纳回收费人处购买车辆(底盘)的。

4、回收费征收程序 (包括其计征、缴纳、追索、返还及抵付多缴或者多征的该费用金额的程序)、回收费额度及对正确计征,足额、及时上缴俄罗斯联邦预算的监督实施程序由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回收费由俄罗斯联邦政府授权的联邦行政机关征收。

5、在规定回收费额度时,参考车辆(底盘)出厂年份、其质量及影响该车辆(底盘)丧失其使用性而产生的废物处置活动费用的其他物理特性。

6、下列车辆(底盘)不缴纳回收费:

参与协助海外侨胞自愿返回俄罗斯联邦国家规划,或者按照规定程序被认定为难民或非自愿移民的自然人作为个人财产输入俄罗斯联邦的;

输入俄罗斯联邦并属于外交代表机构或者领事机关、按照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准则享有特权及豁免的国际组织及此类外交代表机构、机关、组织的人员及其家庭成员所有的;

自出厂年份起30年及以上,未用于乘客及货物商业运输,带有原装发动机、车身及(如有)车架,保存完好或者修复至原装状态的,其种类及等级由俄罗斯联邦政府确定。 7、车辆证书及车辆底盘证书按照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的程序办理并颁发。

8、利用联邦预算资金,按照俄罗斯联邦政府依照俄罗斯联邦预算法律规定的额度和程序,对机构及个体经营者已经缴纳回收费的车辆(底盘)丧失其使用性而产生的废物处置活动费用进行补偿,包括与从事此项活动的必要处理能力形成及基础设施建造有关的费用。

9、车辆(底盘)丧失其使用性而产生的废物移交给废物处置机构及个体经营者或者此类机构代表的,不得向《俄罗斯联邦生产废物及用后废物法》第二十四.一条规定的人员已缴纳回收费的车辆(底盘)所有权人(管理人)收费。

 

译客老猫译自《俄罗斯联邦生产废物及用后废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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